- 索引号 15400517/2026-05273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文种类 无
- 发布机构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3-05-04
- 发布日期 2023-05-04
- 文号 广经开管发〔2022〕7号
- 有效性 失效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经开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修订稿)》的通知(已废止)
枣山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属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我区发展实际,经管委会研究,对原《广安经开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广经开管发〔202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安经开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修订稿)》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广安经开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修订稿)
为促进我区商业聚集和可持续发展,吸引和培育高品质商业主体,提升全区商业品质和能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努力将我区建设成为广安东部品质生活城,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发展首店经济
(一)鼓励品牌首店落户。鼓励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我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四川首店、广安首店,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300万元;开设品牌餐饮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20万元;开设品牌酒店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300万元的,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积极鼓励运营机构招引品牌首店。对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四川首店、广安首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为拓展市场开展广告宣传的,按实际广告宣传投入额的2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积极发展总部型首店企业。鼓励国内外商业品牌企业在我区设立公司总部。对在我区设立公司总部、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的品牌首店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总部经济支持政策的按照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给予支持。
(四)全方位搭建首店发展平台。支持入驻我区的品牌首店利用标志性建筑外立面等进行宣传,提高首店影响力和知晓度。鼓励品牌首店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和品牌宣传活动,或者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商品博览会、广交会等会展活动,按品牌宣传发布活动或参展的场租、搭展、舞美等总费用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五)对新入驻我区的其他服务业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支持零售类(服饰、化妆品、生活超市等)经营企业发展。开设专营实用面积500㎡(含)—1000㎡、1000㎡以上(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奖励。
2.鼓励餐饮类经营企业发展。开设专营实用面积200㎡(含)—500㎡、500㎡以上(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省级、市级“名厨”或“名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5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省级、市级“名菜”或“名小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3万元、1万元奖励;支持“老字号”发展,鼓励老字号企业利用品牌优势做大做强,发展壮大,培育自主品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申报创建“四川老字号”,对经四川省商务厅等部门认定的“四川老字号”餐饮经营者给予5万元补助;对通过ISO9000、HACCP等国际权威认证或获得国家五钻级称号的餐饮经营者,给予认证费用等额资金补助。
3.支持住宿类经营企业发展。开设客房数30—60间、60间以上(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金宿、银宿级的民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以租赁、合作等方式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改造建设民宿,达到四川省民宿星级标准的,每个床位奖励3000元;对区内取得“中国金钥匙”称号的酒店从业人员,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在国家各类住宿业技能竞赛中荣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奖励;在省市各类住宿业技能竞赛中荣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奖励。
4.支持批发类经营企业发展。自入驻之日起首年度销售额达5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支持领军型企业发展。对入选四川省服务业百强企业、广安市优秀服务业企业、广安经开区优秀服务业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餐饮企业获得全国性餐饮烹饪比赛团体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餐饮烹饪比赛团体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
(七)鼓励引进大型连锁企业总部。支持跨国连锁企业、国内连锁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的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引进当年开始计算,3年内年累计销售额达到5亿元(含)、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
(八)支持连锁企业做大做强。零售类连锁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住宿餐饮类连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
(九)支持连锁企业区外发展。鼓励我区连锁企业拓展区外市场,对在我区外新设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直营连锁店,按照每店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对我区限上连锁企业以店庆、大型节庆等形式开展的促消费活动,经区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年销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其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促销活动。对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消费促进、行业培训、技能大赛、行业沙龙、产品研发推广、特色节会等活动,择优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一协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十一)支持连锁便利店发展壮大。对现有直营门店数量5个以上且单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改造提升消费环境的老旧便利店,给予每个直营升级门店硬件投资额30%、最高2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现有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数量20个以上的连锁便利店,每新增1个直营门店且单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以上单个企业升级改造、新增门店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支持智能便利店发展。鼓励运营企业在我区居民小区、公园、医院、广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布局智能零售柜。对智能零售柜年度投放量超过5处,每处不少于2个、商品种类不少于5种的,给予经营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统一收银。对采取公司化管理、电子收银、整体统一结算等商业运营模式实现统一收银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按统一收银系统建设投入的10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实现统一收银且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自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共给予20万元扶持奖励,前两年按5万元每年予以奖励,后一年按10万元予以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十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在我区新办的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奖励,前两年可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予以奖励,后一年可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十五)支持做大做强跨境电商。对通过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且全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按照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标准予以扶持。
(十六)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做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外贸企业(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广安经开区)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给予电商平台企业3万元奖励。单个平台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大力发展夜间经济
(十七)鼓励引入市场主体盘活闲置物业或引导现有街区进行提升改造。对盘活闲置物业打造的夜生活聚集区或提升改造现有街区,且装修改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装修改造实际投入10%给予每处夜生活聚集区运营管理主体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八)支持开展特色活动。特色街区、精品夜市、商业综合体等运营主体开展夜间美食体验、民俗文化、音乐演艺、休闲体验、体育赛事、特色节庆等活动,对活动举办费用10万元以上且经区商务部门备案认定的,按照给予活动主办方举办费用的30%、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十九)发展“网红经济”,打造“夜经开”品牌。通过电视、报刊、门户网站、公众号、视频直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平台,推出一批网红店、网红街、网红打卡地,按照宣传制作和网红打卡地设施投入的30%标准,给予每处夜生活聚集区运营管理主体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五、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十)鼓励引进科技服务企业。对新入驻我区的认证认可、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新材料、绿色建材等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每户企业年度租金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一)支持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以及研发、测试、设计、认证、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获得服务费用的2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的科技服务平台类企业或者机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4%给予补助,且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税收贡献,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会展文创产业发展
(二十二)支持会展业发展。支持区外会展企业入驻我区,支持企业(机构、协会)在我区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会展、论坛、品牌节会等活动。单次活动总费用50万元—100万元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单次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次活动总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4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三)支持文创产业发展。对在我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企业,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共给予20万元扶持奖励,前两年按5万元每年予以奖励,后一年按10万元予以奖励。
(二十四)支持专业服务发展。对在我区新办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调查服务、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可给予20万元扶持奖励,前两年可按5万元每年予以奖励,后一年可按10万元予以奖励。
(二十五)支持企业参展布展。对随我区相关部门组团赴国内市外参加的各种商贸物流专业展会和行业交流会(如广交会、西博会、物流年会、物博会等)的布展企业,按照每个布展企业年度布展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个布展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区内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以及其他国内参展、观展等经贸活动,对企业补助不超过2人次往返机票50%的费用。
七、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十六)支持物流企业集约发展。鼓励“四通一达”等快递企业或其他物流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分拨中心,对入驻我区规划的物流园区发展的企业,依据其实际物流经营(租赁)面积,按15元/年•平方米标准给予连续3年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七)支持水运物流发展。支持广安港开行广安港至重庆港水运集装箱班轮,对船运公司运行集装箱班轮进行1万元/航次补贴,每艘集装箱船补贴不超过10万/年。
(二十八)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对成功申报为国家A级或四川省行业标准五级资质的物流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功申报为国家AA级或四川省行业标准四级资质的物流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成功申报为国家AAA级或四川省行业标准三级以上资质的物流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十九)鼓励已投产运营物流企业建设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对投资100万元以上开发大型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物流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系统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十)鼓励已投产运营物流企业完善物流技术装备。对投资100万元以上购置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的物流企业,购置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以购置设备完税发票为依据,按购置设备款的2%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八、支持外经贸发展
(三十一)鼓励外贸进出口和外资注入。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区本级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按出口1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出口奖励(以海关数据为准);对贸易型出口企业,按出口1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出口奖励(以海关数据为准)。对新注入外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二)支持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对区内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区财政全额补贴每个外贸企业参保保费。对区内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其保费的30%进行补助,每年每个企业的保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十三)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区内企业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的,每个企业每件商标补助1000元;对开展国际认证认可的,按照认证认可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海外(不含港澳地区)设立营销分支机构的,按每个营销机构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予以补助;对企业赴海外参展参会,对每个企业的展位费全额补助,对企业不超过2人次往返机票的70%予以补助。
九、界定审核与实施
(三十四)本政策重点支持在我区注册并实现纳税纳统的法人企业和法人子公司,由符合条件企业自主申报,并与申报企业在我区税收情况挂钩,且在实施后补助。
(三十五)本政策所称国内品牌首店、连锁企业,以全国工商联、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世界中餐业联合会等国家机构、行业协会或聘请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价认定为准。本政策所称国际品牌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三十六)本政策所称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连锁经营企业一般是指直营门店占总门店个数一半以上,且有配送中心的企业。
(三十七)本政策所指销售额(营业额)是指在我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额)。
(三十八)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已获扶持总额超过对我区实际贡献的,不享受本政策;正在享受我区“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措施与区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与国家、省、市政策相同的,按最优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的,以新政策为准。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补贴,同时符合有关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十九)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广安经开区全域,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广安经开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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