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经开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局办: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省委、省政府一号工程,是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作要求,2022年5月底前完成已测绘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广安经开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广安经开区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
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文件,确保2022年5月底前完成已测绘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工作,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5月底前完成对已测绘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应登尽登”。2022年6月底前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登记成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并向自然资源部、省市汇交数据成果;农村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
二、工作原则
(一)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已测绘并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开展登记工作。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经开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及特殊情况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要求处理。
(二)其他特殊事项的处理
1.关于审批手续不全的问题。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在权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负责,以“三级确认”的方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新建或(改建)的,还应提供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相关文件。
2.关于权利人变更的问题。针对两证名称不一致,存在继承、购买、交换等情况,为实现“房地一体”和主体一致的原则,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通过农户自愿、村民自治、司法见证的方式,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
3.明确申请登记的方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同时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已经属于危房、不能供人正常居住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4.关于相邻宗地无法确定界址线的问题。先将宗地的界址边长全部测量,有明显界址标示应分段测量并在草图中详细记录(如梁、墙中线等),照取详细照片。待其双方权利人指界后再圈定宗地范围。
5.因争议纠纷未处理,共有分摊面积、界址线不明的。测量调查后暂不进行登记,待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月底前)。由资规分局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宣传动员等工作,并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底前)。资规分局于2022年2月底前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于2022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建设和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入库,并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和汇交成果。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广安经开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委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织领导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且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党群部:负责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负责督查各单位、乡镇(街道)开展此项工作情况等。
2.资规分局: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协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确权登记、建库等业务技术和规划管理、农转用审批等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规划审批和登记颁证手续,指导乡镇(街道)、村组协调土地权属纠纷等。
3.社事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查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状况信息等。
4.建环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5.财金局:负责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专项预算并及时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6.公安分局:负责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户籍证明出具和门牌号提供等工作,并及时处理权籍调查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7.司法所:负责实施过程中对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制审查。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因继承、赠予等公证手续,优化流程及费用。
8乡镇(街道):履行主体职责,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和村支书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领导小组,负责落实1名具体经办人员,并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经办人员名字及电话报资规分局备案(邮箱912300384@qq.com)。开展调查摸底、确权,积极组织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义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
9.各村(社区):成立由村支书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村干部实行分片包干制,负责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农民群众集中申请办理确权登记,负责对调查结果集中公示。各村民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收集本村民小组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协助房地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测量,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协调小组办理。
(三)落实工作经费。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惠农政策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财政统一保障到位。
(四)加强协调配合。由资规分局牵头,负责整个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党群部、财金局、建环局、社事局、公安分局、司法所、乡镇(街道)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落实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做好协调、维稳和工作推动,及时召开村组动员会,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干部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附件:1.广安经开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权属来源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清单
附件1
广安经开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孙勇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彭建华管委会三级调研员
胡燕资规分局局长
成员:徐永管管委会四级调研员
张建社事局局长
张华锋建环局局长
李元渊财金局局长
王亮亮公安分局户政负责人
张川华奎阁司法所所长
张铁平奎阁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甘立春护安镇党工委副书记镇长
胡建新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解决全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资规分局,由资规分局局长胡燕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附件2
权属来源证明
xxx,性别男/女,系经开区XX镇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512923********3395。
经开区XX镇x村x组村民,现有家庭人口X人,家庭成员是:XXX、XXX、XXX、XXX、XXX、XXX,该户现居住的房屋为XX结构,所占用土地为本社集体土地,经调查有XX处宅基地。根据实地调查测绘,宗地面积xxx平方米,宅基地批准合法面积为xxx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x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x平方米,该户房屋于xxx年xxx月x日修建完成,房屋批准合法面积为xxx平方米。本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四至界线清楚,界线与相邻各方无争议,同意办理该宗地办理不动产权证。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村社(盖章)
负责人(或代表):(签字)
年月日
证明单位:镇村(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审查单位:镇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按照实际情况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本社、本村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清单
一、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
5.(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