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经开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22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广安经开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共9章27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及原则,经开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举报方式,共2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举报的形式、途径、内容和设置举报公示牌的要求;
第三章奖励范围,共3条,主要内容为奖励举报的条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解释界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列举说明,并明确不能奖励的范围;
第四章奖励标准,共2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奖励的标准,其中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符合第一项的,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符合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按照《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举报受理和办理,共3条,主要内容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举报的形式、途径、内容,举报的转办,举报办理时限和管辖;
第六章奖励兑现,共5条,主要内容为资金安排,兑付方式,领取奖励的期限;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内容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明确举报人义务,受理单位的职责,保密规定;
第八章资金保障,共2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资金保障的统筹部门;
第九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规定了本办法解释权限单位、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部分为举报奖励的登记表、审批表、领取表等内容。
今天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