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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经开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解读

索引号: 【来源: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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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文件,确保2022年5月底前完成已测绘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工作,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2022年5月底前完成对已测绘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应登尽登”。2022年6月底前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登记成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并向自然资源部、省市汇交数据成果;农村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

 

主要内容:

特殊情况处理。关于审批手续不全的问题。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在权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负责,以“三级确认”的方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新建或(改建)的,还应提供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相关文件;关于权利人变更的问题。针对两证名称不一致,存在继承、购买、交换等情况,为实现“房地一体”和主体一致的原则,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通过农户自愿、村民自治、司法见证的方式,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明确申请登记的方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同时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已经属于危房、不能供人正常居住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关于相邻宗地无法确定界址线的问题。先将宗地的界址边长全部测量,有明显界址标示应分段测量并在草图中详细记录(如梁、墙中线等),照取详细照片。待其双方权利人指界后再圈定宗地范围;因争议纠纷未处理,共有分摊面积、界址线不明的。测量调查后暂不进行登记,待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

 

时间安排。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月底前),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底前),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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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台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文件,确保2022年5月底前完成已测绘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工作,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2022年5月底前完成对已测绘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应登尽登”。2022年6月底前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登记成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并向自然资源部、省市汇交数据成果;农村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

     

    主要内容:

    特殊情况处理。关于审批手续不全的问题。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在权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负责,以“三级确认”的方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新建或(改建)的,还应提供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相关文件;关于权利人变更的问题。针对两证名称不一致,存在继承、购买、交换等情况,为实现“房地一体”和主体一致的原则,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通过农户自愿、村民自治、司法见证的方式,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明确申请登记的方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同时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已经属于危房、不能供人正常居住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关于相邻宗地无法确定界址线的问题。先将宗地的界址边长全部测量,有明显界址标示应分段测量并在草图中详细记录(如梁、墙中线等),照取详细照片。待其双方权利人指界后再圈定宗地范围;因争议纠纷未处理,共有分摊面积、界址线不明的。测量调查后暂不进行登记,待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

     

    时间安排。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月底前),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底前),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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