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6-27 11:51 来源: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广安Ⅱ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土地8.8264公顷,于2025年5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安Ⅱ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700号)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以川府土〔2025〕700号文件批准的征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小计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穿石镇 |
芭蕉湾 |
1 |
0.1016 |
0.0962 |
0.0356 |
0.0157 |
0.0449 |
0.0054 |
||
2 |
2.0274 |
1.6668 |
0.8824 |
0.5144 |
0.2700 |
0.3606 |
||||
3 |
6.6974 |
5.9735 |
3.7008 |
0.4367 |
0.7223 |
1.1137 |
0.7239 |
|||
合计 |
8.8264 |
7.7365 |
4.6188 |
0.4367 |
1.2524 |
1.4286 |
1.0899 |
三、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穿石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2023年10月3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土地人员安置涉及社会保障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公告时间为30日,公告发布后,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社会保障和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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