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 2025-04-14 15:02   来源: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区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广安区编发〔2024〕58 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穿石镇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承担党委、政府日常事务,负责综合协调、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办文办会、保密档案、网络信息安全及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工作;负责一般预算资金的收支管理、部门综合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的征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监督等工作;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社区)财务、资产和债权、债务,代理村(社区)级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财政统计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党建工作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和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统战等工作;制定和落实党建工作计划和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负责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指导村(社区)加强党组织阵地建设;负责基层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党代表及党代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加强村(社区)干部和基层党务工作者专业化建设,指导村(社区)开展“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村(社区)党组织换届;负责村(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负责统筹党建考核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负责党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领域建设等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拟订并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引导各类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乡镇实际制定产业规划,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促进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持续增加农民收入;落实惠农政策,发放各项涉农补助资金;负责农村市场的培育、监督;牵头负责招商引资等工作;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经济统计工作,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负责收集、编报、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做好项目的执行分析、期中监控,以及项目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管理、要素支持和资源配置中的相关事宜。负责拟订并实施乡村规划;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负责统筹农业农村改革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负责制定乡村振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农村人才建设、乡风文明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先进镇(乡)、示范村创建工作;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督促检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开展基层治理、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等,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戒毒禁毒、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群众来信来访、防范和处理邪教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及时依法妥善应对处置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开展基层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民族宗教、村(社区)服务、村务公开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基层治理、社工、志愿者服务等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场镇管理、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负责辖区内乡村管理、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管理考核;负责协调上级职能部门派出基层站所、执法队伍,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村镇建设、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乡镇交通秩序的管理和规范;负责整治临时摊点、乱搭乱建、支杆搭蓬、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负责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做好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负责征地拆迁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工作;负责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环保、安全、信访等工作;负责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处置等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承担辖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消防安全、住房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开展道路(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各类登记备案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穿石镇设下列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便民服务中心(增挂退役军人服务站、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牌子)负责各项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办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便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等工作;指导、督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开展工作;负责科教文体、社会救助、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农民工服务、老龄工作等相关业务的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

1.公共服务股。负责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救助、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的落实;负责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和执行;承担辖区内就业和再就业、企事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劳动者权益维护等工作;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方面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民工返乡回引工作,吸收优秀农民工返乡创业;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输出规划,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卫生健康、商贸服务、老龄工作、残疾人保障政策的落实。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综合业务股。负责辖区内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科技科普、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公益性事务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娱乐、科普、体育、健身等活动;指导村(社区)文化室建设、文体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关系转接、就业创业扶持、拥军优属、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信息采集、宣传引导等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工作;负责全乡镇新时代文明实践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服务指导股。负责便民服务大厅管理工作;负责上门服务、帮办代办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四项服务”工作;负责“办不成事”窗口受理、转办工作;负责受理辖区内“跨省通办”、“川渝通办”、“市域通办”等跨域通办服务工作;负责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认领、发布等“一网通办”工作;负责组织便民服务业务培训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村镇建设和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管理、产业发展、场镇综合整治等村镇建设相关工作。

村镇建设和产业发展中心设2个内设机构:

1.村镇建设股。负责村镇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整治村镇公共区域乱堆乱放等不文明行为;协助做好村容乡貌、园林绿化、老旧危房、综合整治等村镇建设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产业发展股。负责辖区内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负责跟踪服务重点产业项目;负责收集同类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相关信息。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部门派驻穿石镇事业单位

(一)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蚕桑、水产等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负责经济作物的生产工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编发技术资料,对基层农技员、职业农民等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农业安全生产,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工作,承担农作物、蚕桑、水产业的病虫害防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培育工作;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机械现代化,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道、机电提灌站建设的组织实施;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指导工作,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和财务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负责农民增收及农民负担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协助开展现代农业园区申报创建工作;完成区级业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畜牧兽医站。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强疫的组织实施,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报告、预防和处置;履行畜牧业生产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及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负责畜牧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受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对经营性人员和村防疫员加强管理和指导;开展畜牧业标准化基地、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完成区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林业技术推广站。宣传、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林业工程建设和检查验收、资源调查、档案管理、林业统计等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配合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完成区级业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水务技术推广站。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水利建设、管理、改革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灌溉与排涝、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水利新技术推广、供水排水等基层水务工作;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指导村级水务员工作,调解水事纠纷等。完成区级业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自然资源所。负责协助开展辖区内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表土剥离再利用等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协助开展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等执法动态巡查,配合做好违法案件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置工作,参与编制、监管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乡村相关建设用地的初审,以及乡村建设规划的审核,参与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完成区级业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职责

监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发现领导班子和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报告,按要求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负责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负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负责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室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按照管理授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按程序上报备案或者审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负责对本辖区内监察室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群团组织主要职责

(一)工会: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加强职工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检查和监督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负责搞好困难职工和劳模的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负责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负责组织和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负责组织职工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完成镇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团委:负责贯彻落实党、团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抓好团组织建设和团干部、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宣传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负责调研青少年思想状况,加强青少年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及阵地建设;负责组织带领青年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经济建设,积极开展活动,发挥团组织的生力军、突击队作用;负责抓好少先队工作,加大青少年教育工作力度,强化基础建设;负责加强同社会各界青年的交流和友好关系。完成镇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妇联: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妇女和妇联工作;负责教育、引导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动员和组织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负责帮助妇女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妇女广泛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和谐社会、和睦家庭建设;负责妇代会的筹备召开和妇女代表选举、联系、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知识。完成镇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武装部:负责国防动员、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民兵训练;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经济社会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负责兵役工作和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完成镇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穿石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穿石镇核定行政编制30名。其中,党委书记 1名,镇长(副书记)1名,人大主席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镇长2名(其中1名由人武部长兼任)。组织委员1名,政法委员1名,宣传委员(兼任统战委员)1名。

(二)穿石镇内设办事机构均设主任1名(股级)。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股级 );由分管负责人兼任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另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名(股级)。党政办公室另设副主任1名(副股级)。

(三)便民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股级职数3名;村镇建设和产业发展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股级职数2名。

(四)武装部、工会、妇联、共青团按相关文件和章程设置,工作人员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

(五)挂牌机构由镇明确1—3名人员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   部门派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农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3名,设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1名(副股级);畜牧兽医站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股级)、副站长1名(副股级);林业技术推广站事业编制2名,设站长1名(股级);水务技术推广站事业编制2名,设站长1名(股级)。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1名,设所长1名(股级)、由穿石镇统筹工作力量协助自然资源所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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