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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4-10-30 11:06   来源: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权利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

行政

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法规名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依据类 部门规章
 第三条
条款内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法律法规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类 行政法规
 第三十七项
条款内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名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依据类 部门规章
 第三条
条款内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法律法规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类 行政法规
 第三十七项
条款内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2

行政许可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条款内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点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追责情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4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注:目前该事项仍按照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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