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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民〔2022〕201号关于印发《广安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30】 【来源:国家级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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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主管部门、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大数据中心、总工会、残联,广安经开区相关部门:

为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广安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广安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广安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会同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大数据管理、总工会、残联等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的确认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走访发现、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三)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家庭财产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对于家庭成员因学、因残、因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进行相应扣减。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的具体界定范围参照《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2套)以上安全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2倍;

(三)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总价值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正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和调查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参照《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受理环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及时受理;申请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且申请人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办理,由申请人在入户调查环节补齐提交。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环节,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申请,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程序;对有异议的,应组织安排复查。

4,县级民政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低保边缘家庭予以确认;对要件不齐或资料不全的,应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得家庭成员意见后,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在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家庭成员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对直接认定的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告知申请人。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可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条居民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帮扶,经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初审后需要民政部门协助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专项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交认定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诚信承诺和经济核查授权书。

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说明,由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办法第八条列明相应情形,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认定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做好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数据采集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四章认定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第十五条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需要提供认定信息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接同级民政部门获取。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加强低保边缘家庭信息共享,汇集救助帮扶各类信息。

第十八条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对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对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申请或已经获得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认定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非法查询与认定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一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广安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中明确适用的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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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广安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广安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广安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会同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大数据管理、总工会、残联等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的确认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走访发现、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三)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家庭财产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对于家庭成员因学、因残、因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进行相应扣减。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的具体界定范围参照《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2套)以上安全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2倍;

    (三)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总价值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正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和调查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参照《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受理环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及时受理;申请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且申请人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办理,由申请人在入户调查环节补齐提交。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环节,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申请,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程序;对有异议的,应组织安排复查。

    4,县级民政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低保边缘家庭予以确认;对要件不齐或资料不全的,应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得家庭成员意见后,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在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家庭成员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对直接认定的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告知申请人。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可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条居民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帮扶,经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初审后需要民政部门协助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专项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交认定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诚信承诺和经济核查授权书。

    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说明,由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办法第八条列明相应情形,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认定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做好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数据采集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四章认定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第十五条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需要提供认定信息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接同级民政部门获取。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加强低保边缘家庭信息共享,汇集救助帮扶各类信息。

    第十八条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对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对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申请或已经获得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认定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非法查询与认定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一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广安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中明确适用的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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