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2017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812号),拟对前锋区护安镇大地社区3组(原蒿坝村4组)、大地社区4组(原蒿坝村5组)、大地社区5组(原蒿坝村6组)部分征地进行补偿安置。制定《广安市2017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补偿土地位于大地社区3组(原蒿坝村4组)、大地社区4组(原蒿坝村5组)、大地社区5组(原蒿坝村6组),征收集体土地13.8924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前锋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前锋区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所列标准补偿。
(三)征收土地人员安置涉及社会保障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 公顷、元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耕地 | 园地 | 鱼塘 | 其他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鱼苗 补偿费 | 费用合计 | ||
区、镇 (街道) | 现村组 (社区) | 原村组 | |||||||||||
前锋区护安镇 | 大地社区3组 | 蒿坝村4组 | 9.9013 | 8.3340 | 0.9033 | 0.1372 | 0.0592 | 0.4676 | 1918515.38 | 4476535.88 | 256270.50 | 4116.00 | 6655437.76 |
大地社区4组 | 蒿坝村5组 | 3.5044 | 3.1055 | 0.2965 | 0.0023 | 0.0792 | 0.0209 | 693374.38 | 1617873.55 | 95494.13 | 69.00 | 2406811.06 | |
大地社区5组 | 蒿坝村6组 | 0.4867 | 0.4867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96585.62 | 225366.44 | 14966.03 | 0.00 | 336918.09 | |
合计 | 13.8924 | 11.9262 | 1.1998 | 0.1395 | 0.1384 | 0.4885 | 2708475.38 | 6319775.87 | 366730.66 | 4185.00 | 9399166.91 | ||
特此公告。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