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社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现就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二、许可对象及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申请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要求,两种申请方式(具体区别见附件)。
(一)“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材料包括: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情况)、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包括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平面布置);
(二)“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材料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情况)、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包括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平面布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四、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需备齐资料后,向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申请;
(二)受理: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审查:受理后,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申报单位和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四)颁证:审查通过后,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许可并出具意见书。
六、注意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联系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值班员,手机:18398517859,座机:0826-8985024。)
附件:告知承诺制与非告知承诺制的区别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4日
附件:
告知承诺制与非告知承诺制的区别
一、申请材料差异
(一)告知承诺制。需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并附带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材料。申请人需承诺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非告知承诺制。需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其他材料与告知承诺制相同(如营业执照、消防制度等)。无需主动承诺,由消防机构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二、受理及许可流程
(一)告知承诺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机构当场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允许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补齐缺失材料。
(二)非告知承诺制。材料审查通过后,消防机构出具受理凭证,不直接发证。需经现场检查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取得许可。
三、现场核查时间
(一)告知承诺制。消防机构在发放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需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
(二)非告知承诺制。消防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并在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核查后处理方式
(一)告知承诺制。若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万至30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撤销许可。
(二)非告知承诺制。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直接不予许可,无后续处罚(但场所不得擅自营业)。
五、法律责任与风险
(一)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需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撤销许可等);许可后核查发现问题可能导致停业整改。
(二)非告知承诺制。风险集中于检查阶段,通过检查后无额外处罚风险。
六、适用场景建议
(一)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场所条件明确符合标准且急需快速开业的情况。
(二)非告知承诺制。适用于不确定是否符合标准或需提前规避后续风险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