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2025年消防监督执法计划的通知
各社会单位: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消防〔2024〕43号)、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消办〔2019〕233号)的要求,现结合全区工作实际,遵循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以“控小火、防大火为工作目标,精准防控重点、筑牢安全底线,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力推动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和单位预警机制抽查、监管,
推动经营主体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手段,统筹安排各类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迎检负担。除查处举报投诉、办理转办交办事项等特殊情形外,所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推动服务型执法,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跃升,着力提升监督执法水平、精准定位火灾隐患,使消防安全环境高度平稳。
二、法定工作日和抽查任务
(一)抽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月最后一天抽取下月抽查单位。
(二)日常抽查
考虑到执法人员会存在公差、请假等不在岗的情况,大队每名消防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检查任务。
(三)专项抽查
对重大活动、重要节日、举报投诉、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上级交办等监管重点、风险点,要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四)抽查比例
大队每月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占比不得低于该月度抽查单位总数的60%(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每月抽查一般单位数量占比不得低于该月度抽查单位总数的20%,每月抽查其他单位及九小场所数量占比不得低于该月度抽查单位总数的20%。
同一单位在本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至少1次/年。
三、抽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一般单位、其他单位及九小场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所服务的项目。
四、检查内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是否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有无分开设置;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有无被遮挡、覆盖,是否按规定配置,是否完整好用;
5.有无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导致火势容易蔓延、扩大;
6.在建筑物周围有无违章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值班制度;
(四)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是否经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具备从业条件和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六)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措施,严格执法。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要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要说明法律救济途径。要依法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逾期不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纳入消防安全诚信体系管理。
(二)以人为本,宣传有力。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单位申请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服务,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单位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指导。把消防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措施贯穿于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执法中,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及时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以提高单位自防自救和曝光消防安全隐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规范执法,严格问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在政府官网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月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可以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出现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要进行行政问责,严格落实失职追责、渎职问责。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16日
附件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名称 |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主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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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1 |
消防大队 |
消防许可 |
消防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现场核查 |
2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管理 |
消防安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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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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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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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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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
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演练;消防档案;消防重点部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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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大队 |
建筑防火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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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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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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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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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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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火分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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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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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消防大队 |
安全疏散 |
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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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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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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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避难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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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应急广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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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消防大队 |
消防控制室 |
值班操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第5.2条;《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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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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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消防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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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消防大队 |
消防设施器材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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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消防给水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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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室内、外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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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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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防火门、防火卷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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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防排烟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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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灭火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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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灭火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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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28 |
消防大队 |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
电器、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现场核查 |
29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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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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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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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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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33 |
消防大队 |
消防产品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34 |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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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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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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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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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 |
38 |
消防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39 |
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是否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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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未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签名、盖章;是否存在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存在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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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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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是否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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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是否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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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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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
45 |
消防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 |
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46 |
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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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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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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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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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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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备注:1.如被检查单位不涉及上述抽查内容的,则不需检查,但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2.消防救援机构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抽查时,可参照此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