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3.19安全生产曝光信息

【发布日期: 2026-03-19 17:43】 【来源: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分享:

案例一:20263月,资规分局检查发现穿石镇某山体,有裂缝加宽趋势,存在滑坡风险隐患,影响坡体下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款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目前该处隐患治理工作已由资规分局拟纳入地灾治理项目申报中。

案例二:20263月,资规分局检查发现枣山街道某崩塌隐患点,专职监测员所做监测记录无签名,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实施细则》(川自然资发〔20256号)第七条监测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第(三)点“遵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值守记录,按时如实完整填写巡查排查监测记录表”规定,现场要求整改。目前,监测员已完善监测记录,并按要求做好监测工作。

案例三:20263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甲醇输送管道法兰不匹配。违反了“按照《管道元件 公称压力的定义和选用》(GB/T 1048-2019)第2.1条:注4,具有相同PNClassDN数值的管道元件,同与其相配合的法兰具有相同的连接尺寸。”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四:20263月,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路段污水井盖松动,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齐全、完好、正位的条款。现已移交责任部门。

案例五:20263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见叉车使用登记、未见叉车检验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用户违反第八十三条第四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六:20263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未校验、未见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用户违反第八十三条第四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七:2026年3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甲醇储罐照明灯线路接线端子进线部位未安装防爆格兰或防爆隔离密封盒。违反了“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5.3.4条:在爆炸性环境1区、2区、20区、21区和22区的钢管配线,应做好隔离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应装设隔离密封件。”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您当前所在位置:

    案例一:20263月,资规分局检查发现穿石镇某山体,有裂缝加宽趋势,存在滑坡风险隐患,影响坡体下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款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目前该处隐患治理工作已由资规分局拟纳入地灾治理项目申报中。

    案例二:20263月,资规分局检查发现枣山街道某崩塌隐患点,专职监测员所做监测记录无签名,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实施细则》(川自然资发〔20256号)第七条监测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第(三)点“遵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值守记录,按时如实完整填写巡查排查监测记录表”规定,现场要求整改。目前,监测员已完善监测记录,并按要求做好监测工作。

    案例三:20263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甲醇输送管道法兰不匹配。违反了“按照《管道元件 公称压力的定义和选用》(GB/T 1048-2019)第2.1条:注4,具有相同PNClassDN数值的管道元件,同与其相配合的法兰具有相同的连接尺寸。”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四:20263月,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路段污水井盖松动,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齐全、完好、正位的条款。现已移交责任部门。

    案例五:20263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见叉车使用登记、未见叉车检验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用户违反第八十三条第四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六:20263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未校验、未见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用户违反第八十三条第四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七:2026年3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甲醇储罐照明灯线路接线端子进线部位未安装防爆格兰或防爆隔离密封盒。违反了“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5.3.4条:在爆炸性环境1区、2区、20区、21区和22区的钢管配线,应做好隔离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应装设隔离密封件。”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我要分享: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0 国家级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0826-2350910

    网站标识码: 5116000036    蜀ICP备2021022826号-1

    川公网安备51160302511610号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