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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案例(二)

【发布日期: 2025-12-16 16:34】 【来源: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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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路口部分地面塌陷,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的条款。现已移交责任部门。

案例十四: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在对辖区某4S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沙、消防桶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已当场向涉事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十五: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分为2个防火分区,未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违反了“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6条的要求,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六: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内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管道上手阀关闭,无法实现报警和自动启泵功能。违反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的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七: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消防控制柜(控制盘)不能显示稳压泵的运行状态。违反了“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7条的要求,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八: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未设置入侵报警装置。违反了“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第5.3.3条的要求,库房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九: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公安分局对某宾旅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旅馆窗户限制开启角度大于15厘米。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该宾旅馆违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的条款。分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奎阁街道应急办对某机关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均已过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若持过期健康证继续从事该类工作,属于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情形。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可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该街道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一: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个别天花板排风口未堵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条款,该机构未对建筑设施存在的隐患进行有效排查与治理。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二: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控制室烟感器故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条款,该机构未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效运行。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三: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安全出口与应急照明灯连接线路未穿管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条款,该机构的消防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安全规范。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四: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三楼楼梯间床铺挡住消防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条款,该机构存在遮挡消防栓的违法行为。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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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三: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路口部分地面塌陷,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的条款。现已移交责任部门。

    案例十四: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在对辖区某4S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沙、消防桶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已当场向涉事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十五: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分为2个防火分区,未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违反了“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6条的要求,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六: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内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管道上手阀关闭,无法实现报警和自动启泵功能。违反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的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七: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消防控制柜(控制盘)不能显示稳压泵的运行状态。违反了“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7条的要求,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八: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未设置入侵报警装置。违反了“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第5.3.3条的要求,库房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九: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公安分局对某宾旅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旅馆窗户限制开启角度大于15厘米。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该宾旅馆违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的条款。分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奎阁街道应急办对某机关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均已过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若持过期健康证继续从事该类工作,属于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情形。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可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该街道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一: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个别天花板排风口未堵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条款,该机构未对建筑设施存在的隐患进行有效排查与治理。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二: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控制室烟感器故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条款,该机构未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效运行。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三: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安全出口与应急照明灯连接线路未穿管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条款,该机构的消防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安全规范。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四: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三楼楼梯间床铺挡住消防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条款,该机构存在遮挡消防栓的违法行为。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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