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案例(一)
案例一: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某工贸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隧道窑窑体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款: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的。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某工贸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阀超期未定期检测。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住建交通局对辖区某普货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制定2025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违反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需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四: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PC装置可燃粉尘除尘器旁电机防爆等级看不清。违反了“按照《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2.1.2条的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五: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经信科技局对某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其调节池加药罐的液位标识牌脱落。该情形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6.1条关于“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档案,并在设备上设置清晰、规范的标识牌”的管理要求,属于设备安全管理缺陷。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
案例六:2025年12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紧急开锁装置损坏,安全员证件过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七:2025年12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梯未一台一档管理、6台电梯超期未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八: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在对辖区某4S店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高空作业未系安全绳,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4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已当场向涉事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九: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某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疏散通道堆放易燃可燃物。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十: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某养老机构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喇叭未接电。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十一: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路段污水井盖破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齐全、完好、整位的条款。现已移交责任部门。
案例十二: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路段部分路沿石缺失,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的条款。现已移交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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