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案例(一)
案例一: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项目土方开挖未落实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二: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项目安全隐患突出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三:2025年10月,广安经开区住建交通局对某物流企业点检查发现,部分皮带机未设置急停按钮,部分皮带机因场地工艺受限安装不平,违反条款:《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该规范第4.1.11条明确规定,带式输送机(或输送线)应装设安全保护装置。《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该规范第5.7.3条对平行传动轴的带轮装配提出明确要求:带轮两轮轮宽的中央平面应在同一平面上,偏移值不应大于0.5毫米。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四: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住建交通局对辖区某普货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GPS动态监控日志不规范,无违法行为起止时间等内容,违反了《到了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五: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某工贸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灭火器上粉尘堆积严重。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款: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六: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某工贸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三控压力容器储气罐超期未检测。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七: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某工贸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削片配电箱内粉尘未及时清理。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款: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八: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液罐区卸车泵切断阀气路管道手动阀未加铅封。违反了“按照《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2016)中第10.3.6.8的要求,在气动执行机构的气路上应能加装手动阀,现场操作手动阀能将阀门关闭,该手动阀应设铅封保护。”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九:2025年12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液罐区2#废液罐转料管线紧急切断阀气源阀手柄未设铅封。违反了“按照《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2016)中第10.3.6.8的要求,在气动执行机构的气路上应能加装手动阀,现场操作手动阀能将阀门关闭,该手动阀应设铅封保护。”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经信科技局对某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其819刮板机区域因未执行有效的粉尘定时清扫制度,导致设备表面和作业场所积尘严重,形成了粉尘爆炸的客观条件。此情形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
案例十一: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医废间消毒液过期未更换。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规定,该机构未确保医疗废物处理相关用品的有效性。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二: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配电室未配齐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安全防护用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条款,该机构未履行劳动防护保障职责。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三: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限空间作业告知牌不规范。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风险告知牌”的条款,该机构设置的安全风险告知牌不符合规范要求。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四: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控制室灭火器无检查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该机构未建立完整的消防器材检查记录。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五: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火栓、灭火器无最近一个月检查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该机构未履行定期检查职责。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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