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案例(二)
案例十六: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食堂菜谱未及时公示。按照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关于“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条款,该机构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七: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食堂操作间存在生熟器具混用的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条款,该机构未严格执行生熟分开的操作规范。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八: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三楼楼梯间处应急照明灯损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条款,该机构未确保消防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九: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一楼疏散指示标识被遮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条款,该机构存在遮挡消防安全标识的行为。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大宗食品台账未执行二人签字制度。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的条款,该机构未严格执行台账管理制度,记录不规范。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一: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留观室灭火器检查记录不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该机构未建立完整的消防器材检查记录档案。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二: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门保安未按规定穿着制服。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的条款,该机构保安人员未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三: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奎阁街道应急办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限空间未张贴警示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该街道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二十四: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在对辖区某服装加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灭火器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已当场向涉事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二十五: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废水处理器无消毒药品投放记录。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环保法规中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对医疗废水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并建立运行记录”的规定,该机构未履行环保管理职责。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六: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医废间消毒液过期未更换。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规定精神,该机构未确保医疗废物处理相关用品的有效性。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七: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配电室未配齐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安全防护用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条款,该机构未履行劳动防护保障职责。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八: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限空间作业告知牌不规范。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风险告知牌”的条款,该机构设置的安全风险告知牌不符合规范要求。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九: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厨房操作间未放置灭火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条款,该机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社事局对某公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控制室灭火器无检查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该机构未建立完整的消防器材检查记录。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今天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