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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案例(二)

【发布日期: 2025-11-26 16:17】 【来源: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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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一: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在对辖区某4S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厨房未设置灭火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已当场向涉事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二十二: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经信科技局对某企业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其变压器区域消防沙箱缺少沙桶、沙铲,导致消防沙无法快速、有效地取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

案例二十三: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1#厂房洗涤塔使用液碱,管道法兰未设置防喷溅保护罩。违反了“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5.6.1条的要求,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法兰垫片泄漏在泄漏事故中占比较高,应设置防喷溅设施,如安装防喷溅罩。”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四: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3#库房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未设置超温应急处理系统。违反了“按照《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第4.3.3条的要求,吸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处理系统。”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五: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奎阁街道应急办对某安置房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飞线充电。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此条款专门针对高层民用建筑作出严格限制,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若违反该规定,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该街道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二十六: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资规分局会同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奎阁街道办事处某工地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人员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配戴安全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对佩戴安全帽的直接约束”规定,资规分局现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施工单位现场整改完成。

案例二十七: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环保与振兴局在水利工程安全检查中,发现一水库大坝外坝坡杂草未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按照《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八:2025年11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见应急演练记录、未见叉车操作人员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九:2025年11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企业开展检查时,两台压力容器未办理注册登记、压力表和安全阀未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2025年11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分汽缸压力表未校验、锅炉超期未检、未按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三条第四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一:2025年11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5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二: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三: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升降机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四: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路段雨箅子破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齐全、完好、正位的条款。现已移交责任部门。

案例三十五: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在对辖区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灭火器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已当场向涉事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六: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模板支撑体系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七: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楼面临边缺少警示标志,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八: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1#厂房含氟废液储罐、碱液罐、硫酸罐部分管道法兰未设置防喷溅保护罩。违反了“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5.6.1条的要求,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法兰垫片泄漏在泄漏事故中占比较高,应设置防喷溅设施,如安装防喷溅罩。”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九: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某小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喇叭线未接通电源。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四十: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某银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设置的感烟探测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四十一: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奎阁街道交管办对某社区村级公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社区道路坑洼较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义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对公路养护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已联合该社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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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十一: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在对辖区某4S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厨房未设置灭火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已当场向涉事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二十二: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经信科技局对某企业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其变压器区域消防沙箱缺少沙桶、沙铲,导致消防沙无法快速、有效地取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

    案例二十三: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1#厂房洗涤塔使用液碱,管道法兰未设置防喷溅保护罩。违反了“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5.6.1条的要求,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法兰垫片泄漏在泄漏事故中占比较高,应设置防喷溅设施,如安装防喷溅罩。”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四: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3#库房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未设置超温应急处理系统。违反了“按照《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第4.3.3条的要求,吸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处理系统。”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五: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奎阁街道应急办对某安置房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飞线充电。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此条款专门针对高层民用建筑作出严格限制,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若违反该规定,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该街道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二十六: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资规分局会同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奎阁街道办事处某工地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人员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配戴安全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对佩戴安全帽的直接约束”规定,资规分局现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施工单位现场整改完成。

    案例二十七: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环保与振兴局在水利工程安全检查中,发现一水库大坝外坝坡杂草未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按照《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八:2025年11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见应急演练记录、未见叉车操作人员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十九:2025年11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企业开展检查时,两台压力容器未办理注册登记、压力表和安全阀未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2025年11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分汽缸压力表未校验、锅炉超期未检、未按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三条第四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一:2025年11月,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某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5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企业违反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二: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三: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升降机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四: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路段雨箅子破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齐全、完好、正位的条款。现已移交责任部门。

    案例三十五: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在对辖区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灭火器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已当场向涉事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六: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模板支撑体系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七: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建交局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楼面临边缺少警示标志,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该局已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三十八: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执法与应急局对新桥化工园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1#厂房含氟废液储罐、碱液罐、硫酸罐部分管道法兰未设置防喷溅保护罩。违反了“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5.6.1条的要求,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法兰垫片泄漏在泄漏事故中占比较高,应设置防喷溅设施,如安装防喷溅罩。”的规定,该局已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九: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某小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喇叭线未接通电源。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四十: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某银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设置的感烟探测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四十一: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奎阁街道交管办对某社区村级公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社区道路坑洼较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义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对公路养护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已联合该社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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