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1日案例十五
【发布日期:
2025-11-11 16:28】
【来源: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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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广安经开区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在对辖区某4S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栓前有杂物阻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护安镇综合执法办已当场向涉事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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