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派驻各单位:
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广安经开区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广安经开区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发挥重点项目的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1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项目有功单位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不得奖励给个人;对个人实行通报表扬或记功方式予以精神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当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广安市人民政府或广安经开区纳入重点项目推进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对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筛选论证、包装储备、对上申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上级驻区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对全面完成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任务的单位(不含业主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竣工、加快建设和新开工三类奖励标准计算。
竣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实质性完工投产投运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加快建设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投资完成率达100%,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新开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按照预定时间实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程量且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单个新开工类重点项目投资总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并在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
获奖项目中,纳入省前100重点推进的项目,每个再增加奖励资金5万元;纳入省重点的非省重点推进项目,每个再增加奖励资金3万元;纳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每个再增加奖励资金1万元。
第六条 对当年承办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主会场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企业,对每个业单位奖励30万元。从当年省、市、区重点项目中,筛选5个形象进度最好、投资比例最高的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单独奖励,每个业主单位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设置综合奖励资金,从对当年重点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包装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派驻各单位中综合评定先进集体/5名,每个先进集体奖励20万元。其余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及重大项目储备目标任务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派驻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同时,每年综合评选对项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在权限内给予记功或通报表扬。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分配
第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奖励资金、承办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奖励资金、项目业主单独奖励资金及综合奖励资金纳入经开区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经开区财政局拨付给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分配给相关单位或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包装、储备、可研编制、规划设计、集中开工、要素协调等项目建设相关工作,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第五章 考核评审
第十条 考核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重点项目建设纳入经开区督查计划进行督查,由经发局牵头,会同审督局、财政局、规建局、商统局、社事局、农工局每季度对重点项目完成进度投资情况及项目包装储备等情况进行核查,督查情况和核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内容。
(二)年终考核。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派驻各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严格自查,按照相关要求,向经发局报送自查报告。次年1月底前,由经发局牵头,会同审督局、财政局、规建局、商统局、社事局、农工局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及项目包装储备、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年终考核结果,提出资金奖励和表扬建议方案,报请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三)表扬奖励
1.初步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派驻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审定后的资金奖励和表扬建议方案,向经发局申报奖励资金及具体表扬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1)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2)项目未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
(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奖励、荣誉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2.复评核实。经发局在相关单位的初步申报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表扬对象及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其中,对个人类表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党群部、纪工委、审督局、环安局等单位意见,并对拟表扬奖励对象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
3.报批执行。经发局根据公示结果,起草资金奖励和表扬方案,按程序报请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被表扬的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通报表扬;奖励资金由经开区财政局按照表扬奖励方案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派驻各单位或项目业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印发
—————————————————————————————————
Copyright 2010 国家级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0826-2350910
网站标识码: 5116000036 蜀ICP备2021022826号-1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