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经开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山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委属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广安经开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广安经开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地”供应管理工作,结合广安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坚持市场化配置、提效率减负担、节约集约用地、全过程监管原则,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提高项目建设速度和效率为目标,积极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辖区内新建工业项目通过“标准地”供应模式出让的应执行本办法。
“标准地”供应模式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将事前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开发强度、产出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内容。将标准在土地挂牌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示,出让土地后依法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竣工后严格核验标准并按规定验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商务经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标准地”供应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标准地”指导指标、拟供“标准地”地块指标、配套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达产验收、成效评估等工作。
(二)资规分局负责配合拟定“标准地”指导指标和拟供“标准地”地块指标;根据“标准地”的地块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开展土地出让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成效评估等工作。
(三)住建交通局负责配合拟定“标准地”指导指标、拟供“标准地”地块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标准地”开工建设所必需的场地基础条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参与达产验收、成效评估等工作。
(四)发展改革局负责配合拟定“标准地”指导指标和拟供“标准地”地块指标;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达产验收、成效评估等工作。
(五)经济合作局负责制定、组织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配合拟定“标准地”指导指标、拟供“标准地”地块指标;参与达产验收、成效评估等工作。
(六)税务局负责配合拟定“标准地”指导指标、拟供“标准地”地块指标;参与达产验收、成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指标体系
第五条“标准地”指标体系由指导指标和地块指标组成。其中:指导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产出强度、开发强度、能耗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科技创新、环境标准等构成,由商务经信局牵头制定《广安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指标》;地块指标根据园区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设置。相关指标在土地出让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建立指导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政策规定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广安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指标》进行修订。
第七条建立地块指标逐宗制定机制,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广安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指标》,结合拟供地块和拟建设项目实际,参照产业类别、企业类别、就业贡献等参数,制定拟供“标准地”的地块指标。
第八条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标准范本”,明确约定“标准地”有关事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标准地”出让前,应当与拟签约企业充分沟通,做好开工建设所必需的水电、道路等场地基础准备,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达到“标准地”条件,以保证项目签约企业取得地块和有关手续后即可实现开工。
第十条“标准地”出让前,需根据“标准地”的地块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开展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工作。
工业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50年,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在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提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协议应明确“标准地”的地块指标要求、指标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约定开工、竣工时间。
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应约定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要求。
第十二条建立“标准地”项目服务机制,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对“标准地”项目可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推行“承诺制”,按照有关规定,可事先作出承诺、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纠错”的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可以作出审批决定,并督促企业按承诺完善手续。
第十三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项目开工后,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建设计划实施。实行“承诺制”的项目,若发现违反告知承诺的行为,要及时“纠错”,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全面落实用地企业主体责任,用地企业应主动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责任并主动接受监管。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的,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延建申请并主动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检验,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向住建交通局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住建交通局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企业按《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企业按照《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推进项目投产、达产。企业应在《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期满后3个月内向商务经信局提出达产核验申请。商务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达产核验,并出具达产验收意见书。未通过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核验不予通过,企业按《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达产核验通过后,企业应保持正常运营。商务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达不到“标准地”要求且不能维持正常运营的,企业按《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责任
第十八条将“标准地”项目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的承诺践诺情况和协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记入信用档案,按程序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针对严重失信的“标准地”项目企业,各部门将采取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奖励补助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督,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可根据改革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修订。
附件:1.广安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流程图
2.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范本)
附件1
广安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流程图
附件2
编号:号
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范本)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出让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准入行业为。
第二条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
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包括绿化、道路及公建配套等)。
乙方须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向甲方申报备案,并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乙方未按期开工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停办该宗地相关业务,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同时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书面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不高于;
(三)项目在交地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年上缴税金(含减免税金)不低于万元/亩;
(四)项目投产后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万元/亩;
(五)环境标准: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
(六)其他(如开发强度、能耗标准、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科技创新等)。
第三章竣工验收及达产复核要求
第四条项目竣工约定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须在约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及甲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用地核验、控制性指标核验(以下合称“竣工验收”)。控制性指标核验主要核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开发强度、容积率、能耗标准、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等控制性指标,核验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
日之前投产。乙方不能按期投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投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
日之前达产。乙方不能按期达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达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达产约定期限届满前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达产复核申请,达产复核主要验收亩均税收、企业规模、产出强度、环境标准和科技创新等,达产复核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
乙方逾期未申请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的,视同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未通过。
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乙方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甲方享有的权利:
(一)监督、指导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工作,并享有对乙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及达产复核的最终决定权。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中省市的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就乙方义务作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协议第三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不得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第八条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作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条本协议项下宗地未按期开竣工或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可按照本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经出让人同意,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竣工,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或约定延长期限一年的,甲方可提请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交付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于次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年度实际缴税与最低标准的差额,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应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十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规定,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的资格,乙方此前享受的优惠、奖励政策所得的利益应向甲方返还。同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出让人执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