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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枣山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响应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2.1.2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2.2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区级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5枣山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2.6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2.7企事业单位

3预防、监测和预警

3.1预防

3.2监测和风险分析

3.3预警

3.3.1预警发布

3.3.2预警行动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程序和时限

4.1.2内容与方式

4.1.3信息通报

4.2响应指挥

4.3处置措施

4.3.1先期处置

4.3.2应急监测

4.3.3专家研判

4.3.4决策实施

4.3.5物资保障

4.3.6信息发布

4.3.7舆论引导

4.3.8安全防护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5.2损害评估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和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体系

7.2编制及备案

7.3评估及演练

8培训与宣传

9责任与奖惩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10.2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控制、消除生态环境隐患,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广安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区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警体系。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3)分类处置,协调联动。各级各部门(单位)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职能职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应对处置。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处置合力。

(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支撑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1.5响应分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等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Ⅰ级、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省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广安经开区管委会进行先期处置,并在市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广安经开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预案。广安经开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积极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现场组织指挥协调,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1.2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

2.2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是区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门负责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专项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区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建环局和执法与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建环局,建环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环局、执法与安监局各1名负责人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及应急委员会、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做好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党群部:指导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开展网上相关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发改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救灾物资的调运,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商经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

调电煤、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财金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建环局: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控制;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参与城市供水、城镇排水、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社事局:参与涉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参与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所管辖水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执法与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地震灾害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会同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防治,以及重大林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政法委: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重大隐患排查,防范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风险。

公安分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物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资规分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分局:参与维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城管分局:参与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2.4区级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临时成立“广安经开区XX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若干现场工作组,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应对需要增减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建环局牵头,党群部、商经局、公安分局、社事局、执法与安监局、政法委和涉事相关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以及社(舆)情等信息;承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应急处置组

由建环局、执法与安监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分局、资规分局、社事局、消防大队和涉事相关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建环局牵头,公安分局、资规分局、社事局、执法与安监局、城管分局和涉事相关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组织编制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频次及监测分工;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组织开展事件发生地相关水域水文监测、气象监测等其他监测工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学救援组

由社事局牵头,商经局、消防大队和涉事相关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保障组

由执法与安监局、商经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分局、财金局、建环局、社事局、城管分局、消防大队和涉事相关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负责事件应对经费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宣传报道组

由党群部牵头,公安分局、建环局和涉事相关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社会维稳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政法委、建环局、市场监管分局和涉事相关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发生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

(8)专家技术组

由建环局牵头,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邀请省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建议。

(9)调查评估组

由建环局牵头,公安分局、资规分局、社事局、执法与安监局、城管分局、消防大队和涉事相关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工作要求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污染损害评估。主要对事件的起因、过程、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核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核实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2.5枣山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枣山园区管委会成立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按照职责,规范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防控、应对和善后工作。事件发生后,枣山园区管委会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广安经开区指挥部报告。

2.6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广安经开区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7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是环境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做好与经开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落实防控、预警和处置措施,整治环境隐患,强化应急保障,定期开展演练。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第一时间科学开展应急处置。

3预防、监测和预警

3.1预防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人事变动,原辅材料等风险物质、应急物资装备发生变更等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和应急资源再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3.2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建环局应实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公安分局、社事局、执法与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建环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健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实时监测监控污染风险,依法依规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上报建环局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

3.3预警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1预警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可能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建环局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向管委会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管委会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3.3.2预警行动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适时组织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受到的危害、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咨询电话。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特殊人群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视情况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要求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5)加强对重点单位、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视情况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发送预警;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经查实不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程序和时限

建环局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管委会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不受突发生态环境件分级标准限制。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悉或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及建环局报告相关信息。建环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规定及时向管委会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管委会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按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

发生下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时,建环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要求,及时按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4.1.2内容与方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发现或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地图、图片等相关资料。

4.1.3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4.2响应指挥

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当事件能升级或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支援。

(1)事件发生后,我区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启动园区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迅速响应,组织监测分队、专业队伍、应急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提出并确定处置方案,组织应急装备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3)我区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及时赶赴现场并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1名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担任应急处置现场联络人,并逐级上报备案;

(5)根据事件发展和应对需要请求市指挥部支援。

4.3处置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我区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先期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及时报告。

接报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2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全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

4.3.3专家研判

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评估处置效果。

4.3.4决策实施

现场指挥部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污染源切断、控制和处理,保障供水安全等应急处置措施,并规范收集、分类贮存各类废弃物。根据处置效果,动态调整方案并实施,直至应急终止。

4.3.5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启用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3.6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在5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4.3.7舆论引导

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线上线下相关舆情监测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巡逻巡防,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4.3.8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救援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需要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时,现场指挥部应按规定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告知群众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质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终止响应。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综合评估,经管委会同意后,向参与处置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组织做好跟踪监测和后期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应急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2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在管委会的统一部署下,由建环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其中属危险废物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防止次生环境污染;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由环境应急管理、应急监测、专家及应急处置力量等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加强日常培训和管理,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6.2物资和资金保障

构建物资储备体系。发改局、商经局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等方式,加强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并督促重点风险企业完善物资储备。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化物资储备情况和物资生产厂商产能情况,形成持续供应能力。

财金局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强化应急后勤保障工作;商经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建环局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分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推动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提高应急处置实效。

7预案管理

7.1预案体系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部门预案,各类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响应方案和工作手册等组成。

7.2编制及备案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意见,并开展评审或论证,同时做好与上级专项预案、同级总体预案以及部门预案衔接。预案印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3评估及演练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当法律法规、机构职责、风险源、应急资源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修订应急预案。

8培训与宣传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学习培训。

9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建环局(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广经开管发〔202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市(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分级标准有调整的,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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